重要通知:ICP备案成功后,在网站开通时您需将工信部下发的主体备案号或网站备案号放置在网页底部,并要求主体或网站备案号能够链接至工信部网站:beian.miit.gov.cn。
通知内容: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如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协助的,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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