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华北|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
---|---|---|---|---|---|---|---|
东北|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
华东|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华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
华中|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
西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
西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兵团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省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全省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通过“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4年度报告。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个体工商户年报入口”,或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大厅”报送电子版2024年度报告并公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通过“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4年度报告。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
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补报及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