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ICP备案成功后,在网站开通时您需将工信部下发的主体备案号或网站备案号放置在网页底部,并要求主体或网站备案号能够链接至工信部网站:beian.miit.gov.cn。
通知内容: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如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协助的,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烟涛科技

-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的通知
5052024-12-26
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为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1042021-02-0721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
15922021-02-05159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开展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
15072021-02-051507

-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24582020-02-26